根据《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(2021年版)》规定,未达到公开招标金额(省级单项或批量采购400万元)且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(省级货物、服务类项目100万元,工程60万元)以上的,可以依据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74号令)及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》(财库〔2014〕214号)的规定,合理选择采购方式。达到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、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(国家发改委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》(16号令):工程400万元、货物200万元、服务100万元)的,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,即进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招投标活动(同时还应执行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扶持政策)。
前述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,应严格按政府采购项目的流程要求,做好政府采购需求管理、意向公开(采购进口产品的应进行进口论证、拟采用单一来源的须进行单一来源论证),还应确定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等。
如果采购项目对标的质量要求较高,对价格相对不敏感,可在符合规定、项目适用前提下,优先选择综合评分法的采购方式,如竞争性磋商。如各供应商质量档次差不多,可选择询价、谈判采购方式,以价格竞争为主。
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、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,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。这类项目可以按采购人内部管理办法开展采购活动,资格条件、采购需求、评审标准不必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,进口和单一来源也无需事先论证,以程序规范、高效采购为实施目标。
2、采购文件(包括需求管理)
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、表述规范、含义准确,易于理解,尤其是货物项目的数量、服务项目的采购范围、时限,验收标准等应表述清晰,不易产生歧义。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,如技术要求包括性能、材料、结构、外观、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,是否接受进口产品,商务要求包括交付时间、地点、服务要求、付款方式、包装运输、售后、保险等。
采购需求不得有明显的倾向性或排斥性,以免供应商家数不足,或供应商质疑采购文件有倾向性。如一些尺寸、功率、音量等非固定性参数,尽量不要按某个特定品牌技术参数设置固定值,可以参考其参数加上≥、≤、不高于、不低于等范围描述;语言描述尽量不要照抄厂家说明书,如出现明显宣传性、自夸或类似广告用语(原装进口、独特的、特定专利等);不能把厂家对采购人的工作环境要求当成对卖方的技术要求;不能把厂家的多种选配方案照搬到需求描述中,这样很可能被质疑倾向该厂家;已取消的资质不能作为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;不能设定供应商库,只接受入库供应商参与投标。
评标办法应合理设置分值组成,价格分满足相关规定,客观分与主观分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,不宜全部设置为客观分。主观分评审标准不能采用横向比较,如采用优良差之类的描述进行分值划分。
总之,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制定采购方案、编制采购文件和评审时,应注意不能违背湖北省或武汉市的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规定。
1、开标前
代理公司应及时与采购人沟通汇报,如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情况、开评标注意事项及开评标可能会遇到的问题;
开标前,代理公司应一一与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进行沟通,提醒递交文件截止时间、资格审查项、符合性审查项,降低流标废标风险,同时了解供应商参与项目的意愿等信息。
2、专家抽取
采购人应委派需求部门代表担任评审专家,确定人选后,重点项目采购人代表应提前了解本项目的技术参数、评标办法、供应商情况等。采购人代表应携带采购人授权评标授权书参与评审。
代理公司应按规定在政府采购平台抽取专家(限额以下的项目可不在政府采购平台抽取),评委专业选择要准确合理。
3、评标环节
采购人代表在评审开始前,应先向其他专家介绍项目情况,对重要技术条款应提醒其他专家仔细评审;对有疑问的地方应及时提出。采购人代表应注意不能在评标现场作有倾向性、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。
评审时,代理公司可以现场提醒有丰富评审经验的专家担任评审组长,组织带领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;评审过程中如遇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提醒专家,如不合理原因否决投标的、未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进行评审的;评审结束后,代理公司应仔细复核专家评审情况,如客观分是否一致、单项评分是否超出评分标准等。
采购人收到评审报告后,采购人应仔细核实排名第一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的各项技术参数、商务条款是否符合项目需要;如有重大偏离,应及时停止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,限额以下项目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,评审错误的予以纠正。
1、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,采购人发现中标或成交候选人有重大偏离、弄虚作假等不具备中标资格。
若属于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管理办法》规定的四种情形(分值汇总错误、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、客观评分不一致、评分畸高畸低)或磋商项目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、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》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,采购人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;若不属于上述情形,限额以下项目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,经评标委员会认定需要改变结果的,重新发布结果公告。
2、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,供应商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质疑。
如质疑提供了必要的证明材料且情况属实,导致中标、成交结果改变的,采购人重新发布结果公告(结果更正公告或重新采购公告);
如质疑的内容无法直接认定是否属实的,可请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,经评标委员会认定需要改变结果的,采购人重新发布结果公告(结果更正公告或重新采购公告)。
质疑成立改变结果的,当合格供应商仍符合法定数量时,应发布结果更正公告,选择排名第二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;当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时,应发布重新采购公告。
质疑答复导致中标、成交结果改变的,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。
3、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(如放弃中标、超期不签订合同、不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等),采购人可以选择第二名候选人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
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、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。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不得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采购标的、规格型号、采购金额、采购数量、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。
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,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政采网上公告。